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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懲罰學生?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進行身體上的懲罰,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出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胡子、撕扯嘴巴等。變相體罰是指以其他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身心懲罰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作業過多、在臉上寫字、挖苦、辱罵、暴曬等。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普通體罰和變相體罰

1,毆打(掌摑、剃頭、下蹲等。).老師們以為這是懲罰調皮學生最安全的課堂控制方法,但有時不僅達不到這種效果,還會招來社會的譴責和學校的懲罰。

2.罰站。罰站是教師常用的壹種體罰方式。有些老師頻繁使用罰站的方法,屢試不爽。但是,“再聰明的人,想得再長遠,也會輸。”雖然學生最能理解這種教育方式,但收效甚微。

3,可憐的屈辱。大量老師不顧學生的人格和自尊,任意訓斥、謾罵、諷刺、挖苦、嘲笑學生。如此惡劣的羞辱,必然會損害學生的自尊心,讓他們因痛苦而失望,變得氣餒,學習成為壹項毫無興趣的活動。他們盡量避開這樣的老師,遠離學校,甚至離家出走。

4.威脅。壹些老師經常威脅和恐嚇學生。表面上,學生對這種威脅感覺無動於衷,但在他們的內心,這是非常痛苦的,這必然會使學生產生各種逆反心理,給學校教育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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