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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及其優缺點

法律分析: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其中,和解、調解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已作出相應規定,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因此,選擇仲裁還是訴訟來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仲裁是指雙方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進行處理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壹經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捷、方便、保密性高、易於執行裁決、充分表達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有助於維護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業關系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最廣泛使用的方式。這是壹種強制管轄權。如果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仲裁制度相比,我國的訴訟制度具有程序嚴密、公正、全面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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