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人在生產之日(以胎兒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6個月(含)以上,並在分娩前壹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參保人員,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繳納;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100%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的意見2。主要政策
(五)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的發放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