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在《廢棄化學品國家標準術語》(GB/T 29329-2012)中,定義了廢棄化學品,是指廢棄、未使用、不合格和過期的化學品,還包括包裝化學品的容器,即包裝袋、桶、試劑瓶和氣瓶。需要註意的是,廢棄化學品和我們之前說的危險廢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應該區分開來。
廢棄化學品的特點包括來源廣、數量大;品種多,特點復雜;監管困難,處置技術復雜;對人體和環境危害大,有壹定的資源可利用性。正是由於這些特性,廢棄化學品需要進行處理或處置,其中處理方式是通過壹種或多種物理、化學、生物手段,將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轉化為無害成分或毒性較小的物質的過程;處置方法是將廢物焚燒,利用其他方法改變廢物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特性,從而減少廢物的產生量,縮小廢物體積,減少或消除其危險成分,或最終將廢物置於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場所或設施中。為避免重復,在下文中,“處理”和“處置”在概念上不作區分,統稱為“處置”。
二、法律、法規和標準
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技術標準技術創新“十三五”規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壹系列文件中指出,要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廢棄物處理納入重點領域,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因此,廢棄化學品的處理是企業和相關機構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本文中,我們將列出主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供您參考。
1.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明確提出了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規定,使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有法可依。這些文件不僅是監管機構的執法依據,也是相關企業或機構的參考依據。主要法律法規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