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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車輛所有權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咨詢:如何確定分期購車的責任主體?答:買賣雙方對所有權保留沒有約定,對車輛所有權轉移也沒有其他特別約定的,車輛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交付後發生交通事故,買受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買賣雙方約定,在買方付清全款之前,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則由買方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因交通事故在運輸中分期保管車輛所有權的批復》,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分期購買汽車的,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車款前,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使用該車進行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中,雖然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之前,出賣人保留了車輛的所有權,而買受人只是車輛的所有人,但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只是對購買合同價款債權的擔保,並不控制和支配車輛的運行,所有人對車輛的運行不再擁有經營利益。因此,在車輛運營中擁有運營控制權和利益的買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文由律師陸Xbo於2011於9月28日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益法庭網絡資料整理而成。)

法律客觀性: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以計稅價格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海關消費稅;(三)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無正當理由申報的應稅價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值為計稅價值;(四)納稅人生產、捐贈、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以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6)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受損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8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以納稅人計稅價格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納稅人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價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七)免稅條件已消失的車輛,自首次申報納稅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首次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每1年扣減10%;1年以下,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超過10年(含)的,計稅值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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