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履行是商家造成的,比如明知不能供貨,明知政策調整,但仍接受訂單和付款,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不履行不能歸咎於商家,那麽商家可以免除供應商的義務,返還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點如下:
1,消費者的權利是專章規定的,可見這部法律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部法律列舉了很多消費者權益,顯示了很高的保護水平;
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用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義務;
3.鼓勵和動員全社會承擔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
4.重視消費者的群體保護,用專章規定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