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作為公民社會不可避免的道德信條,必然關系到壹個時代、壹個國家、壹個法律制度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態度。
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已經成為整個民法領域的“帝王條款”。因此,誠信原則在當今世界已經成為壹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問題。
壹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當守信,守信用,誠實守信,不欺詐。
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保持雙方利益與當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並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其性質高度抽象,自然導致模糊性。因此,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也是不確定的。
擴展數據
誠信原則的功能
1,引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即引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相當於行為準則的功能)
2.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的主動性(即賦予自由裁量權的功能,“法官制定法律的空白委托書”)
3.它有助於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無目的性、GAI、模糊性和滯後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於保證交易安全)
法官和法院的指導和規範主要體現在
(1)控制法官自由心證。為了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法律要求證據評價公開,即法官應當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判決理由。
(2)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從法律的穩定性來看,法官需要從立法目的出發,誠實公正地探究法律的本意,根據具體案件合理解決糾紛。誠信原則要求法官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
(3)禁止突襲裁判。要求法官通過訴訟程序與當事人充分協商,保障當事人的各種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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