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履行職責、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組織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資產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
3.有符合《律師法》要求的律師。
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律師事務所有兩種類型:
(1)隸屬於司法局的國有資產研究所,本質上不是民營企業。
(二)個人或合夥企業,已從司法局獨立出來,可列為私營企業。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律師事務所是指依法設立,合夥人律師按照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管理、受益、承擔風險,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
法律依據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合夥律師事務所行為,保障合夥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夥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管理資本,享有收益,承擔風險。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夥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合夥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合夥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商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合夥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