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地公安;
2.鐵路警察;
3.民航公安;
4.交警;
5.司法公安;
6.林業公安;
7.國家安全警察;
8.反走私公安;
9.武警部隊等。“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和確定的標準而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壹般而言,是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在警察機關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當場訊問查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察的職責是什麽?
警察的職責:
1,秉公執法,辦事公道,做到秉公辦事,業務和政策水平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強,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高。人民警察堅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帶頭做法律必須做的事,依法行使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壹切權力;在執法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重視證據,調查研究,忠於事實,正確適用相關法律,依法辦事,清正廉潔,排除各種社會關系和人情的幹擾,抵制金錢、美色等各種誘惑;
2.以遵守社會公德為榜樣。社會公德是壹定社會中全體社會成員公認並自覺遵守的基本道德規範,是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道德是在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生活的要求,調整人們在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生活中的行為和道德規範;
3.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