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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貸有什麽區別?

您好,民間借貸是指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進行融資的行為。

金融機構貸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貸款。

民間借貸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壹旦形成即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了約定借款標的、金額、還款期限等內容和含義外,還需要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關系才能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擁有或者支配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與否由雙方約定。貸款人只有在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法律現象,也是壹種經濟法律現象。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壹種,具有以下特點:

(1)已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是為了獲得相應的經營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要承擔按時歸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義務是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在這壹點上,這個合同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後者是免費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合同不是書面形式,雙方對合同的存在有爭議的,應當認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仍然成立。在形式上,該合同也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

(3)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經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即可成立。依法設立的,自設立之日起生效。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以出借人的借款交付為前提,因此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承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

(4)貸款人應按約定日期提供貸款,未按約定日期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按合同約定的金額足額提供貸款,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人有權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利息。貸款人未足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項義務是貸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對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掌握的借款人的全部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這種義務是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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