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檢察院公訴案件怎麽辦?
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不起訴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被害人不服這壹決定的,可以不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確保法院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法律條款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