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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訴訟和審判制度是怎樣的?

(1)嚴禁越級起訴,限制自訴。

清朝建立了比以前更加嚴密、集中、限制的訴訟制度。

1.限制“交叉上訴”

按照大清制度,地方郡縣到巡撫分為四級審級,禁止軍民擅自“越級打官司”。如果跨轄區去投訴老板,即使案情屬實,也要交50塊錢,否則和投訴人壹起受罰。如果直接投訴不實,將處以放逐軍隊的重罰。如果情況屬實,就連枷,杖100。如果官員違法接受直接投訴,他們將受到懲罰。大清律也禁止犯人報道任何與本案無關的事情。

2.限制講述

也就是說,限制起訴是為了尊重和尊嚴,否則就是“行了名,犯了義”的罪。女性訴訟權利有限,婚前由父母代理,婚後由丈夫代理。

3.受理案件的期限

農忙季節,每年4月1日至7月30日,除重大犯罪外,壹般家庭婚姻及農事瑣事不予受理。

(2)回避、審判時效和死刑復核

1.回避制度

為了加強司法鎮壓的有效性,清朝嚴格實行審判回避制度。所有主審官與訴訟人同旗同國籍,或與親友師生情,有仇有嫌,以防止官員徇私枉法,故意對所有人犯罪,加強對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反映了清代訴訟制度的成熟。

2.審判的限制

各級司法機關對不同案件有明確的結案時限。如需延期,須報上級批準,無故處罰。

3.死刑復核制度

清代死刑可分為四種:絞殺死刑、斬首死刑和斬首死刑、絞殺死刑。

決定,是指對重大死刑罪犯“不等時機”,立即執行;緩刑是指被判處死刑的普通罪犯暫時不能執行,可以放在監獄裏直到秋天。秋審的案件主要是當地的砍頭坐牢案件。

聯合審判制度的發展

清朝承襲了明代的庭審制度,發展為秋審、庭審、熱審三種類型。

1.秋季評論

秋審是各省復核死刑案件的聯合審判制度,因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每年八月,在廣場外和金水橋以西,六大臣、大理寺大臣、杜、總政史和司審理地方當局報告的待審絞殺斬首案件。

2.法院聽證會

除了秋審之外,還稱為法庭審判,審查由刑部決定的案件或在首都附近砍頭拘留的案件。開庭時間比秋審稍晚,每年初霜後第10天開庭,復審在冬季至日前完成。

已過秋審或庭審的案件,可分為真實案件、延期案件、遺憾案件、羈押案件。

真實是指罪行真實,罪名適當;延期判決是指案件屬實,但危害較小,留待下次秋審或法庭審理;後悔是指案情屬實,但情節不嚴重,可以免予執行;留壹個孩子作犧牲,是指雖然情節嚴重,但父母、祖父母年事已高,無人贍養,可以免予執行。經刑部和大理寺等機關集中審查後,提請皇帝裁決。除實際執行外,其他三類均免於死刑。

3.熱試

每年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壹日,由大理寺左右殿官員會同各諫刑司(稱三笑司)承辦司,審理京城鞭刑案件。

在清代,秋審被誇大為壹種“大典”,以顯示人們對生命的重視和刑罰執行的謹慎。雖然聯合聽證制度存在形式主義、繁文縟節等種種弊端。但它有助於法律的統壹適用,也是對地方和中央司法機關活動的壹種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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