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故意傷害造成他人重傷的,按照傷殘標準,每增加壹級,刑期增加壹年。
2.在實際量刑中,也是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來衡量的。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二度重傷是指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或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危及生命;左側肢體殘疾或輕度毀容;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比如頭皮缺損總面積大於75.0 cm。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有腦壓迫癥狀和體征的顱骨凹陷或粉碎性骨折需要手術治療。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顱底骨折,伴有面神經或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的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的腦挫傷(裂)。伴有腦壓迫癥狀和體征的顱內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的外傷性腦梗死。創傷性腦膿腫等。
嚴重傷害的鑒定標準是:
1,使人身體殘疾或毀壞容貌;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的對個人健康有很大的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壹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同意,故意殺人的,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器官,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違背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