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視壹個法律部門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廢除過時的,修改相互沖突的部分,彌補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為基於壹定原則、內容協調、有機聯系的統壹法律。這種法律叫做法典。法典是壹個新的立法文件,比單壹的法律更系統、更完整。隨著法典的頒布,相應的單行條例被廢止。在中國,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魏翔·李悝編纂的《法經》是中國最早的系統法典。唐律,主要指651年頒布的《永惠法》及其註釋《永惠法》即《唐律論》,是第壹部完整保存下來的封建法典。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撰寫的《漢謨拉比法典》和公元6世紀拜占庭斯蒂尼撰寫的《查士丁尼法典》都是西方古代法典。1804年拿破侖頒布的《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侖法典》)是資產階級法典編纂的典型範例,被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所效仿。1917十月革命勝利後,列寧領導的蘇維埃政權基本完成了刑法、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勞動法、土地法等壹系列重要法典的編纂,是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主義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都是社會主義基本法律。
法規匯編是系統化的另壹種形式,即將已有的法規按照壹定的順序匯編成冊,如1952、1953年中國匯編的《中央人民政府法規匯編》,1956年以來陸續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法規匯編不同於法典編纂。它不是新的立法活動,而是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外部安排,使之系統化,壹般不做任何形式或內容上的改變。系統化的具體方式通常是按照頒布的順序,或者按照法律部門,或者按照法律名稱的拼音前綴的順序進行排列,編成壹本書。有時候可以按照壹定的方式排列,結合其他方式。法規匯編雖然僅限於現有法規的外部整理,但它可以為查閱、應用和研究現有法律提供便利,是法律規範系統化的必不可少的途徑之壹。
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中,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壹直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國家壹般不采用這種形式。由於成文法的大量增加,也出現了以法典為名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美國的《統壹商法典》,但內容仍不如大陸法系國家嚴格。雖然有些被稱為“法典”(如美國法典),但它們實際上是法律法規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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