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流程:
(1)進行項目的收集和建立,並在項目前期進行徹底的調查;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縣政府;
(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⑸政府部門應當組織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縣政府公布征求意見、聽證會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和聽證會修改情況,修改並公布補償方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壹旦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征費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⑽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依法送達被征收人,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
⑾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⑿對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征收與拆遷的區別;
1,不同科目: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為。房子達到年限後,原地方收回,改作他用。房屋拆遷是在年限未到或已到的情況下,政府需要收回進行開發的情況。
2.不同目的:
房屋征收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房屋拆遷是為了市場的利益。
3.不同的權利:
征收的時候需要聽取意見,每個人都有參與的權利,而且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壹些拆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