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者可以執行以下操作:
1.法律義務的履行:被執行人可以履行法院作出的有關判決或裁定,及時支付欠款,履行合同,清償債務及其他義務。履行完義務後,執法人員會出具相關證明。
2.申請撤銷執行:被執行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個人到法院申請撤銷執行,即撤銷之前的執行或者查封措施。執行終結後,執行人員還會出具相關證明。
3.申請修復失信記錄:被執行人已履行法定義務但仍被列為“被執行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修復失信記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繳納規定的申請費。
需要註意的是,以上操作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並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辦理時間也比較長,需要耐心等待。如果被執行人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可以咨詢律師或調解員,尋求更多的幫助和方法。
被違反信托的人將受到以下限制:
1,會被限制高消費。不能買房買車,不能坐飛機高鐵,不能買壹些理財產品和奢侈品;
2.所有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將被凍結;
3.待執行信息將上報央行征信;
4.不能辦理所有銀行業務,包括信用卡和貸款;
5.孩子不能上貴族私立學校;
6.將被限制出境、限制購房、限制炒股;
8.養老金會被扣除。
綜上,當被執行人信息記錄無法刪除時,被執行人可以通過履行法定義務、申請撤銷執行、申請修復失信記錄等方式刪除信息記錄。但需要承認的是,法院對被執行人信息的公開對於保護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是必要的,執行的公開也有利於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因此,任何人都應該保持守法守信的良好作風,遵守法律規定,避免“被執行人”身份帶來的不良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
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該失信信息。
記錄、公布的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