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第壹,所有公民都有上學和接受教育的權利;第二,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訓教師,為公民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果壹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不能上學,他就失去了受教育的權利;如果沒有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受教育權
3.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侵權體現
侵犯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其實就是侵犯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也可以說,公民接受國家文化教育的機會和接受教育的物質幫助受到了侵害:比如,適齡兒童、少年沒有依法接受國民教育,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給予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未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階段,向學生收取學費;父母不允許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權利;外部因素幹擾了學齡兒童和青少年的教育。
妳說自願退學,我就自願放棄受教育的權利。即使壹些外部因素導致我放棄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法律也是違法的。但現在社會講究法理,妳沒錢,上不起學也是情理之中。而且,法律沒有義務為妳買單。於是出現了貸款上學、捐款幫助貧困優秀學生實現上學夢想的現象。至於妳主動退學,壹般是內部原因。
當妳說自願申報時,妳會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