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管不了這件事,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n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執行法院對執行異議作出裁定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以下申請復議程序:1。申請復議的形式。需要以書面形式口頭申請復議的,應當告知其提交書面申請。未提交書面申請的,不視為復議申請。2.復議申請材料的提交。條款可以通過執行法院移交,也可以直接提交給執行法院的上壹級法院。3.提交復議材料的期限。要求執行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五日內將有關案件材料報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上壹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提交有關案卷。4.所有復議應當組成合議庭,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復議,原則上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60日。n《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於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n(壹)人民法院駁回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三)認為審判人員在審判程序中有違法行為的;n(四)人民法院認為有違法行為的。n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由行政機關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