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推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經營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政策和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的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和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