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和加班費怎麽算?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換算成平均每月21.75天,小時工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150%。
對於每小時的加班費,每天的加班費除以8小時。
2.在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按照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相關規定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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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