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社會保障的普遍性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具有普遍性原則,即應覆蓋全社會的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裏的“職工”是指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不是特定的個人。
第二,平等保護權
社會保險制度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所以公司只給壹個人繳納社保,無疑剝奪了其他員工的平等保障權利。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
三。可能的法律後果
如果公司只給壹個人繳納社保,壹旦被有關部門查實,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公司還可能因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罰,如責令改正、支付賠償金等。同時,公司的聲譽和形象也會受到損害,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總而言之:
公司只給壹個人繳納社保是違法的,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用人單位應當為所有符合條件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63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