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編制申請文件,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報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要求出示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接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費為人民幣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水平,主承銷商應當在提交申請文件前對發行人進行為期壹年的指導並出具承諾函。
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當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果發行人是199 7年度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考生必須通過80%以上的考試。
發行人以高新技術企業身份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科技部和中科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技部和中科院將在收到材料後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通報中國證監會。已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制作申請文件,並優先審核。
二、壹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通知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申請文件報中國證監會。
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將征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貿委對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意見,兩委將在收到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告知中國證監會。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初審意見對補充完善後的申請文件進行進壹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經過充分討論,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並提出審核意見。
四。批準發行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應當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中國證監會從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時限為3個月。
動詞 (verb的縮寫)再議
發行申請被核準的企業可以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