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和正規化建設,鞏固國防。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對於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三條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監督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制定標準應當以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為基礎,經過深入調查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確保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及時性,提高標準質量。
第五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