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為保存機構的程序是什麽?
1.債務人應向清算地的托管機構提交托管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寄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和數量、標的物接收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不知道接收人是誰的理由。此外,債務人應當提交相關債務證據,證明提存申請書中指定的提存物確實是其債務的標的物,還應當向債權人提交債權人遲延清償或者不能清償的相關證據。對債務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證據,寄存機構應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寄存。
2.債務人提交存款。經審查,債務人請求提存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提存標的物提交提存機構或者指定的保管人,提存機構應當接受並妥善保管。
3.托管機構授予債務人托管證書。存款機構收到存款申請和存款後,應當向債務人出具存款憑證。存款證明與承兌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接受存款。存款時,債務人應附存款通知書。提存後,提存通知書應送達債權人。
提存是指債務人向提存機構提交標的物,然後債權人提取標的物,進而清償債務的壹種制度。這個制度實行的時候,主要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以沒有辦法把合同的標的物交付給他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