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法人是公司的股東之壹,並且認繳出資,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權,當公司發生債務時,只要履行出資義務,就不承擔剩余的責任。反之,則應在未付金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公司的法人不能證明自身與公司的財務區別,不單獨編制財務報表的,法人在公司發生債務時,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債務法人是否有償還義務取決於企業的性質。公司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壹般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但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壹,不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資義務償還債務,也會得到支持。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或者已經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當然沒有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壹般情況下,企業以法人的全部資產承擔風險。如果破產,用企業還有的資金償還,不足部分不還。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或者法定代表人侵吞企業資產的,要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