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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漁業管理規定

遠洋漁業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將從境外采購或交易的水產品作為自捕水產品申報進境。嚴禁以自捕水產品名義運回龍蝦、貽貝、甲魚、紫菜和新鮮三文魚、蝦、蟹、貝類。確有自捕的,農業部確認後書面通知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通知相關海關審核放行。

遠洋漁業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將從境外采購或交易的水產品作為自捕水產品申報進境。嚴禁以自捕水產品名義運回龍蝦、貽貝、甲魚、紫菜和新鮮三文魚、蝦、蟹、貝類。確有自捕的,農業部確認後書面通知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通知相關海關審核放行。

壹是遠洋漁船的規範化作業

1.為了加強遠洋漁業管理,維護國家和遠洋漁業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漁業資源,促進遠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本規定所稱遠洋漁業,是指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海和其他國家管轄海域從事加工、補給、產品運輸等捕撈活動,但不包括在黃海、東海和南海的捕撈活動。

3.國家支持和促進遠洋漁業可持續發展,建立規模合理、布局科學、裝備精良、配套齊全、管理規範、生產安全的現代遠洋漁業產業體系。

4.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遠洋漁業工作,負責全國遠洋漁業的規劃、組織和管理,並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遠洋漁業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1.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籍漁船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

2.農業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三、捕撈許可證管理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國家對漁網和工具實行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3.國家根據漁業資源和環境狀況的變化,確定船網和工具的控制指標,控制捕撈總量和捕撈許可證數量。捕撈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數量不得超過漁網和工具控制指標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文章

農業部負責全國遠洋漁業發展規劃、遠洋漁業項目審批、遠洋漁業企業資質審批、遠洋漁業船舶和船員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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