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載處罰的標準如下:
1,駕駛載貨汽車裝載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的,壹次扣6分,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未達到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壹次扣3分,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駕駛載貨汽車裝載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30%的,壹次扣1分,罰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
5、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針對發現的違法貨物運輸車輛,相關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罰外,還將加大違法信息復制力度,實施聯合懲戒,嚴格執行“壹超四罰”:
貨運司機被抓到超載後,會受到四種處罰:
1,交警部門在現場根據交通執法部門出具的稱重和卸料清單,依法進行罰款、扣分;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對1年內違法運輸三次以上的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將吊銷其營運資格;
3.1年,違法超載貨運車輛數量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將被處以吊銷經營資格的處罰;
4、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對貨運場所經營者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按照“貨車必須接受檢查,嚴禁超限進入”的要求,所有貨車必須按照收費站廣場設置的貨車稱重檢測指示標誌、標線和工作人員引導,有序進入稱重檢測設備進行檢查。公安部門會對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貨車進行查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