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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香港法律沒有死刑?

死刑最初存在於香港的刑法中。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叛國、謀殺和海盜行為可被判處死刑;士兵也可能因叛國和通敵被判死刑。

根據葉淩風的書《浮海的故事》中的描述,從前,當壹個法官宣布死刑時,他會像往常壹樣在假發上戴上壹頂黑色的帽子,莊嚴地宣布:’...我會用繩子套住妳的頭,直到他死...然後州長會決定妳葬在哪裏...法官宣布死刑時戴黑帽是英國司法界的古老習俗,表明法官司法權的神聖不可侵犯。不過,黑帽並不是專門為死刑設計的,法官在參加重要的國家儀式時也會戴黑帽。

香港最後壹次執行死刑的罪犯是黃綺姬。他犯了搶劫殺人罪,他在1966165438+10月16上掛了頭。行刑地點是赤柱監獄。行刑工具是絞刑架。行刑時,先令犯人站在臺上,把掛在架子上的帶活結的繩子套在犯人脖子上,然後把犯人腳下的木板移開,活結越來越緊,直到他死去。

1965年,英國廢除了對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但香港仍保留死刑,沒有遵循。香港最高法院後來數次判處死刑。但香港刑法畢竟受英國影響,所以1966 116十月之後,雖然仍有死刑之名,但從未實際執行。

在接下來的時間裏,死刑判決通過後,死囚通常會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州長動用赦免權。壹般都是州長赦免,把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有的甚至改為有期徒刑。1987年3月,香港政府出臺新措施。如果任何被判死刑的人在28天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他的上訴被法院駁回,而他在6個月內仍然沒有向樞密院上訴,總督將自動考慮赦免死刑。

1991 6月,香港立法會建議廢除死刑,並完成相關條文。此舉在香港社會引起軒然大波。6月份的壹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84%的被調查者不贊成廢除死刑。盡管如此,香港立法會還是在4月1993三讀通過了廢除死刑的法案。此後,謀殺罪由原來的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叛國和海盜罪由死刑改為酌情終身監禁。

1997 7月1日香港回歸後,廢除死刑的政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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