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1,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主體包括兩種,即自然人和法人。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能夠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人,在民法上稱為“人”。民法上的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因此它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所以所謂“權利人”和“義務人”都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但需要註意的是,他們實際上並不是完全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而是以公民的具體形式出現,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
2.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體承擔的義務,即民事權利和義務。這部分的內容在第二講會詳細闡述。
3.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客體。由於類型不同,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有不同的客體,因此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不能壹概而論。物權的客體是物(但擔保物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以外的權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行為,即支付。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2)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總有壹定的原因,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原因稱為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並不是所有的客觀情況都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因為日出日落等許多自然現象並不能自然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化和消滅,所以不是法律事實。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法律事實可以是壹個法律事實,也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例如,遺囑繼承法律關系的產生需要兩個法律事實:遺囑的存在;死者的死亡。
法律事實分為兩類:事件和人的行為。
1,事件。與當事人意誌無關,但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可以表達為這些事實的出現是個人無法預料或者無法控制的。能夠導致某種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和死亡。人的出生和死亡可以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導致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2)自然災害和事故。另外,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也屬於事件。(3)時間的流逝。時間的推移也是壹個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壹些債權的發生或消滅。
2.人類行為。人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行為壹般是以人的意誌為主導的活動,即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但有些行為不是針對民事法律後果的,法律還是可以造成壹定的法律後果的。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1)民事行為(表意行為)。民事行為是壹種行為,其要素是該行為的意思表示。具體內容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無效的民事行為。(2)事實行為(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是與表示法律效果和具體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比如創造的行為,從事發明創造的行為,侵權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