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指房產的產權人。他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但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國內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物業本質上和建築中的業主是壹樣的。兩者都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產權)。房子的承租人不是房主。
然而,必須加以區分:建築市場的開發商和投資者不壹定是業主,原因如下:
1他們不是最終的財產所有者;
他們作為甲方的角色是通過產權轉換贏得利益。
因此,施工合同中使用雇主(甲方)而不是業主,正是基於此。
根據中國規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個問題: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家主席令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自2007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個問題:如果妳還沒有把房產交付給拍賣行,妳就不是業主。作為壹種特殊的財產,國家有嚴格的規定,權利人必須依法登記。沒有辦理過產權登記,沒有相關的產權證,就不是業主,所以就不是業主。
在目前的情況下,妳應該要求開發商盡快交房。如果對方拖延,可以起訴人民法院追回房款,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損失,也就是預付款到期時的銀行利息。當然,妳的主要目的是買房,妳可以起訴這件事作為和開發商談的砝碼。最好能盡快拿到房子。
另外,有壹點必須提醒妳的是,是否存在開發商壹房多賣的情況。建議妳盡快了解相關事宜,盡快解決此事,以免個人利益受損。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