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的規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包括:
(1)行為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和法律追究;
實踐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逃跑是出於其他目的,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和其他圍觀者毆打。
這些人往往逃離現場,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迅速接受法律處理。
很明顯,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不至於浪費或者縱向。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且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肇事逃逸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擴展數據: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12、15公安部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2015、15,征求公眾意見。
意見稿調整了人身傷害事故調查和鑒定意見審查程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應該有不同的資質。
意見稿還明確了三種傷害可以快速處理。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的動機壹般是逃避救助義務,逃避責任追究。
這種動機是壹種積極的心理活動。
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故意行為。
因此,只有當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生,並且有直接逃逸的故意,才能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
因為從主觀上來說,在犯罪惡意中是很小的,是因為害怕當場的後果而造成的。
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
(2)客觀上講,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行為是在最高法院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基礎上的逃跑行為。
這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3)交通事故後逃逸行為的空間構成要件,即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雖然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並沒有逃離現場(部分無法逃脫),但在將傷者送至醫院或等待交警部門處理後,因畏罪潛逃。
雖然主客觀兩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但也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