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漁船報廢拆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補貼資金:
(壹)具有合法有效的漁船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捕撈許可證,在全國漁船管理數據庫中管理,定點拆解的漁船;
(二)按規定程序辦理漁業船舶拆解或處置手續,並取得漁業船舶報廢、拆解或處置原始憑證;
(三)漁船所有人出具的不利用報廢拆解漁船制造漁船和不從事非法捕撈的承諾書。漁船報廢拆解補貼資金根據船舶大小和結構計算。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根據各地的政策來確定。
二、回捕補償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1.2019年2月25日前簽訂捕撈協議,全部交出漁船和漁具的,給予漁船所有人壹次性獎勵2000元。
2、具有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內河漁業船舶證書》,按0.5萬元/證書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