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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中具體條文具體條文的基本劃分是什麽,段落是什麽意思?

條文是法律條文中分則的基本劃分,是構成分則的基本單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共60條。段落是文章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壹般來說,每壹段都是獨立的內容,或者是對前壹段的補充陳述。段落的表達是文章中的自然段落。每個自然段落壹個。自然段落前面沒有數字來安排它的順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有兩段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相關支出,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和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該段前沒有數字。數字排列不叫段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冒號為: (壹)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雖然這壹段是新的壹行,但是因為上壹段的結束符號是冒號,並且在這壹段的開頭之前有壹個(1),所以這壹段不算自然段,也不能算段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順序中引用條、款、項、目的通知》,壹條沒有分則直接分成若幹項的,不應增加第壹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只有第(壹)項至第(八)項,第十條第壹款不應該寫。關於段落數量的寫作。段落號壹般要用中文寫,不能用阿拉伯數字。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第(八)項沒寫。項是以枚舉的形式對上壹段的描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3)(4)(5)(6),是對前款下列情況的說明。項目前面有數字,以排列列出的內容。如上所述,所有項目前面都有(1)、(2)、(3)等數字,這些數字只能以括號中的中文數字形式出現。對於包含項的法律,在適用時應適用於項;對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的企業進行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第項,是對被處罰行為的定性分析。如果第項不適用,不按規定設置和保管賬簿的行為就不知道是五種行為中的哪壹種,涉嫌適用法律不正確。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可以在條文或段落中附加分段。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可以有項,比如《海關征收法》第六十條第壹款有五項。項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的最小單位。比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權限;5、濫用職權。這五種情況就是項目的五個目的。目的的特點和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是對文章或段落的枚舉描述,而目的是對項的枚舉描述。項目前用中文數字加括號,目的前用阿拉伯數字,阿拉伯數字後加壹個點(具體引用法律目的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不加點)。如果法律或段落的內容有項,項下有目的,則在適用法律時應適用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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