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中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

1.知識產權法:如版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訴前證據保全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中國在制定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其他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主要包括:TRIPS協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議、專利合作條約等。

其中,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被認為是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覆蓋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約束性強的國際公約,對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訂發揮了重要作用。

擴展材料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節,以及對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2.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刊登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允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翻譯或者復制少量已經發表的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公開發表;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展示或保存版本,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用中文書寫的作品翻譯成用少數民族文字書寫的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

12.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百度百科-知識產權法

  • 上一篇:擅自進入員工宿舍違法嗎?
  • 下一篇:侮辱國歌怎麽處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