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與導向車道的交叉口,按規定的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3.左轉時,由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4.遇有放行信號,依次通過;
5.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停在停車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6.同車道前車等待放行信號時右轉依次停車;
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路口,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