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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可侵犯權屬於我國公民的什麽權利?

法律分析:

公民有權在法律範圍內獨立行動,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也被稱為身體自由。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住所、私人生活和個人家庭財產壹般保存在房屋中,部分公民不得不在房屋中從事社會工作和勞動。對於公安、檢察機關等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為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搜查有關人員的身體和物品、逮捕犯罪分子的,不構成非法侵入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中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衍生問題: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侵占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合法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者進入公民住宅後拒不退出的行為。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壹規定是《刑法》第245條的憲法淵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本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但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壹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是居住權,有人認為是居住安寧權。目前,住宅和平權是最受歡迎的。(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眾議院議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依據。“侵入”主要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和允許,進入他人房屋,不顧權利人的反對和勸阻,強行進入他人房屋。入侵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破門而入,破窗而入,強行入室等等。入侵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暴力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3)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行為人明知是非法侵入或者不退出,違背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主動侵入或者被動不退出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4)以“拒不退出”為關鍵要素的非法侵入住宅的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壹種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權利人提出要求後退出的行為,屬於不作為犯罪。前面錄入有兩種情況:合法錄入或者錯誤錄入。權利人不要求撤回的,行為人不撤回不構成犯罪。但是,從權利人明確要求撤回的那壹刻起,行為人就有撤回的義務。如果他拒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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