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變更,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對原買賣合同進行修改的結果。這種修改涉及到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只有權利義務明確了,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也就是說,法律不承認雙方修改的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壹方都不能將合同約定的權利行使給變動不清的另壹方,壹方行使這種權利的,不受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分析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就合同主體而言,部分合同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和要求簽訂合同。所以簽的合同很不規範,甚至合同都是在演出開始後草簽的。糾紛產生後,容易傷害感情,導致難以履行甚至無法履行。
第二,在合同內容方面,由於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活躍的初期,新產品、新技術不斷湧現,許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慣例尚未形成,需要參與合同履行的各方協商明確,否則就沒有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可循和解決。
但基於相互信任和輕信的關系,當事人本可以在合同履行中解決,不予理會。壹旦發生糾紛,合同的履行將無法繼續。
再次,從誠信的角度來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過於註重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而忽視了合同關鍵條款的成立。壹旦他們在業績上遇到問題,不能誠實面對,就會不斷出現“翻臉不認人”的情況。締約過失,硬履行,當事人之間利己,少為對方考慮,沒有* * *促進交易* * *實現最大利益的觀念。
第四,在壹些技術合同案件中,轉讓方只想著利用技術賺錢,“騙人”,不考慮對方利益,幫助受讓方直接實現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生產力發展。
人民網-技術合同案件中不明協議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