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可以轉讓,但有壹定的限制,具體規定如下:
1.房屋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不影響抵押權:
(1)當事人未約定禁止轉讓:轉讓合同有效的,受讓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2)當事人約定禁止轉讓,但該約定未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轉讓合同有效,可以取得產權;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已登記的受讓人;
(3)當事人約定禁止轉讓,並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轉讓合同有效的,不能取得物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抵押權人的配合,是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的;
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時,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抵押登記的房地產轉讓的,應當告知受讓人該房地產的抵押登記情況。
房產抵押壹般需要多久才能解除?
房產證抵押後壹般需要壹個月左右才能放款。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賬戶後準備貸款需求;銀行面簽,銀行備案審批;銀行審批後,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人,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去建委辦理抵押登記;建委出具其他權證;酌情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等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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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
(四)分立、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有關納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民法典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