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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能否解除限制高消費的命令?

沒有規定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自動解除。法院限制高消費的,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裁定中會有期限,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可以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的裁定:

1.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的;

2.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高消費訂單限制;

3.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被限高的人積極履行了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或者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同意,才可以解除限高。

法院撤銷限制高消費的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必須是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了還款義務,或者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人民法院根據生效判決、裁定對被執行人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才能申請撤銷。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減少財產。但買房租高檔寫字樓也可能增加財產,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限制高消費是壹種間接措施。間接執行措施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使其感到痛苦,從而達到積極履行的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文章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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