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罵人不指名道姓的情況下,雖然罵人的內容隱藏了對方的姓名等信息,但罵人者發布的內容中的信息足以讓周圍的人知道是特定的人,構成侵權。被侵權人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
小李和前任老張分手後,壹直對老張不滿,認為自己被老張玩弄了,渣男想在網上曝光老張是“事實”。於是小李通過微博、朋友圈等平臺發布了針對前任老張的辱罵性話語。雖然小李在文章中沒有指明前任的具體姓名,只是用自己的Z姓代替,但周圍的人都認可小李曝光文章所指的對象是老張,紛紛議論老張,嚴重影響了老張的工作和生活。
在小李曝光的文章中,雖然沒有直接寫老張的名字,但發表的文章內容足以讓壹個不知情的第三人認出是老張。另外,小李曝光的文章對老張進行了侮辱,小李的行為已構成侮辱、誹謗老張人格的行為,侵犯了老張的名譽權。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壹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了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或者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歪曲事實的;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
(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