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執行標的是什麽意思?
1,簡而言之,就是執行程序中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為什麽將訴訟標的定義為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民事訴訟本身就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於是,權利和義務就成了訴訟的主體。人民法院執行活動的目的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落實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的給付內容。顯然,標的物已經不是權利義務之爭。因此,執行對象應當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給付內容;
2.執行目標包括以下元素:
(1)權利義務關系;
(2)支付方式。即如何履行既定的權利義務,如給付金錢、交付財產、完成行為等。
(3)物種。即要支付的物質種類,如現金、實物、行為等。
(4)數量或要求。即事物的價值、數量和具體標準。如果執行目標缺少上述要素,那麽它就是不明確、不具體的。不明確的執行目標不能導致執行程序的發生。
3.訴訟標的和執行標的有兩種不同的含義。訴訟標的的含義可以理解為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執行標的的含義是生效法律文書中已經確認的權利義務的給付內容。
法院的執行標的是指壹些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內容,其中包含給付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