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通常可以放棄到期債權。債務人可以放棄到期債權,但如果債權人受到損害,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539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接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且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540條
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55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二、如何確定到期債權
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六個條件,才能對到期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
3.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的債權;
4.人民法院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先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5.第三人對到期債務無異議;
6.第三人未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如果第三方只履行了壹部分,它可以強制執行未履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