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演唱是否侵犯版權?
1,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獲得各種報酬,所以屬於有償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認可,就構成著作權侵權。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
二、侵犯著作權如何賠償
1,直接損失,即(1)因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著作權使用費和其他利益的減少或損失;(二)為調查、制止和消除違法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三)侵犯著作權人的人身精神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是指權利人在壹定範圍內因著作權被侵害而遭受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屬於《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指權利人不能正常使用著作權進行商業活動。
3.精神損害,著作權的個人精神權益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的,責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支付壹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有償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認可,就構成著作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