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主要是為了規範和保證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守的準則。派出所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是以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為依據的。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對派出所有壹定程度的授權,派出所就會成為訴訟主體。無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超越授權範圍,它仍然是行政行為的法律主體和法律後果的承擔者。但如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授權派出所,無論派出所是否實際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派出所在法律上仍然不是行政行為的主體和責任人,即派出所不能成為被告,而派出所所屬的行政機關即公安機關才應該是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