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迫長時間加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可以隨意拒絕加班嗎?
1,沒有。
2.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也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確有必要的,如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特殊原因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由此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3.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協商程序的限制,員工不得拒絕: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不能中斷工作,必須繼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四)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進行設備維護和修理的;
(五)完成國防應急任務;
(六)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