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遷出方在當地開戶口本。農村戶口的,要開農村戶口證明。如果不發,默認為城鎮居民;
2.攜帶雙方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給遷出方開遷出證明函;
3.公安局戶籍科會打電話通知妳去領證;
4.到遷入方派出所領取轉移證明;
5.去妳戶籍所屬的派出所。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戶籍遷出農村後,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父母在農村,子女卻遷出了戶口:這類家庭的宅基地在父母生前仍有權利,但百年後,由於子女戶口不在農村,就不是集體所有人,不享有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樣的話,宅基地就歸集體了。
2.理論上,農村戶口遷出的子女沒有繼承父母承包土地的權利,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全體村民投票,超過三分之二的票數可以暫時不收回土地,仍由子女繼承。
3.集體分紅。農村的分紅壹般是按人均計算的。由於孩子的戶籍不是村集體成員,相應的分紅是沒有資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