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原則有哪些規定?遵守法律,尊重公共道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是民法典的壹項重要基本原則。壹般來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與強制性規範、社會利益和社會道德相沖突,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得到認可。國家和法律盡可能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壹般不幹涉。當事人自主約定,采取自願原則。然而,壹份合同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有時它可能涉及社會利益和社會道德,它涉及維護經濟秩序。合同當事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達自己的意思,而不僅僅是自己想要什麽。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國家應當對損害公眾利益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進行幹預。至於幹預什麽,怎麽幹預,要依法進行,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守法原則和自願原則有矛盾嗎?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個原則的關系?壹方面,自願原則鼓勵交易,促進交易發展,充分發揮當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搞活市場經濟;另壹方面,要遵守法律的原則,保證交易是在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市場經濟才能有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遵守法律原則和自願原則並不矛盾,自願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眾利益的基礎上的。同時,只有遵守民法典,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體現和保護合同活動中當事人的自願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依法禁止濫用民事權利是統壹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條款的規定在不同情況下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強制性條款在合同活動中當事人必須執行。比如禁止非法借貸,不允許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對於非強制性條款,由當事人自願選擇。比如《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先經當事人約定補充。正確理解上述兩種不同的規定,有助於引導當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自主自願地從事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動。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上是邊肖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妳還有相關的法律咨詢或者其他不明白的事項,可以打電話給在線律師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