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與登記記錄是否壹致,將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要股東。隱名股東是指實際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也稱為隱名投資者和實際投資者。名義股東是指正常情況下出資與登記身份壹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匿名股東委托的人。為了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托人,作為股東可以分為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是指享有股東權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性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普通自然人股東。根據取得股東資格的時間和條件,可以分為創始股東和壹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以組織、設立公司、簽訂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為目的,認繳出資,並對公司的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壹般股東是指通過出資、繼承、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資或股權,從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