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和性質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是指駕駛人以高速、超速等危險方式在道路上競駛,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交通法規,還可能導致交通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二、危害及後果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高速行駛和超速行駛會大大增加車輛的制動距離,降低駕駛員的反應能力,增加發生碰撞事故的風險。此外,這種行為還會幹擾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擾亂交通秩序,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的,駕駛員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法律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的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對於這種行為,法律會給予刑事處罰,包括拘役和罰金。刑事拘留的期限和罰金的數額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預防措施
為了防止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我們需要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格執法,處罰違法行為。此外,要加強道路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降低交通擁堵和事故風險。
總而言之: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為維護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