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的出資都是父母出的。
1.父母的所有捐款都沒有登記。
(1)父母壹方在子女結婚前投資買房的,該投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受贈人的子女可以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2)子女結婚後,父母壹方投資買房的,視為該投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子女的除外。
據此,雙方子女用贈與的資本購買的房產,是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母公司全資公司已註冊。
(1)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僅贈與其壹方子女。
(2)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父母部分出資(壹般是首付)
1.房產買賣合同以父母本人名義簽訂,房產所有權轉移到子女壹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房產的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房產的所有權應該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
(2)房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房產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名下的,仍視為僅贈與其中壹個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3)房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房產登記在非子女配偶或夫妻雙方名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產貸款的,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房地產權屬登記在壹方或雙方子女名下。
(1)如果貢獻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則屬於接受貢獻的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2)如果貢獻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據此,婚後以出資額為首付款以壹方或雙方子女名義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所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壹方或雙方子女名下,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三)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歸* *所有。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